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生态健康和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