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