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规划、治理、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