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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