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