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