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