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时,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或者有权要求对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保密;对要求回复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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