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对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的,热线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全面准确记录,使用规范用语耐心解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