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民服务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