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受理热线事项,对热线事项处理全过程实行工作流转单运行管理制度。
工作流转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受理的具体事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督办情况等信息和内容,作为热线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依据。
工作流转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受理的具体事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督办情况等信息和内容,作为热线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