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
(二)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工作流转单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于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的,应当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
(一)对于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
(二)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工作流转单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于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的,应当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