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向来电人作出解释,不再办理,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一)对热线事项已经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二)来电人提出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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