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热线事项,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