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县、区热线工作机构进行分级督办:
(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热线事项的;
(二)来电人多次、集中反映热线事项未解决的;
(三)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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