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三十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仍不能解决或者反复提出、久拖不决的热线事项,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