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三十二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举报材料和来电人信息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与热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控告人、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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