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承办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反馈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逐一审核,并向来电人回访核实办理情况,请来电人对办理情况予以评价。
在审核或者回访中发现承办单位应办理未办理或者来电人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热线工作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将热线事项退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
在审核或者回访中发现承办单位应办理未办理或者来电人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热线工作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将热线事项退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