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和督办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交办理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和热线工作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规定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来电人告知办理进度、法定期限;
(三)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
(四)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来电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答复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办。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规定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来电人告知办理进度、法定期限;
(三)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
(四)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来电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答复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