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死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