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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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专业保护和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
第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
第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
第七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推广古树名木科研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对保...
第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巡查与监测、复壮、抢救...
第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认定、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
第十二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
第十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群落予以认定、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
第十四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应当统一格式,标明中文名称、树...
第十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
第十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七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
第十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
第十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第二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古树...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及相关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死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