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