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巡查与监测、复壮、抢救、迁移、养护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