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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