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