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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