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