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推广古树名木科研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