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