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
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
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