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群落予以认定、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古树群落,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一个或多个古树树种,与伴生灌木、乔木等植物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群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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