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