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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