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