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