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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