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