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