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