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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