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