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及相关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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