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及相关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