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工作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监测,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和复壮。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工作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监测,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和复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