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智能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开展地理国情变化监测与统计分析,实现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集与更新、土地利用、地质灾害和测绘管理领域的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