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环保大数据资源中心,整合生态环境、企业生产和环保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环境传感网络和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系统,对环境与污染源开展动态实时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