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