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