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城镇和农村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并监管,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推动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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