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污水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监督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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