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公路两侧边沟等区域水环境保护,以及船舶(渔业船舶除外)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