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