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按照职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