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域合作,开展跨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